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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9-30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   点击量:

警官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院教学的常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形成一个潜心钻研业务,精心组织教学各环节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精通教法的教学队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织(详见《警官学院教学督导暂行办法》),具体负责教学的常规管理与检查。

二、教学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教案检查:每半年组织三次(半年初、半年中、半年末)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提前备课情况(至少提前两周),教案与教学进度计划是否吻合情况,内容、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情况,实际教学进度是否填写及时情况等。

(二)教学规范检查:警容风纪是否合乎着装要求;是否带齐教材、教案、讲稿、教学日志、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是否提前五分钟到达岗位、是否有提前下课现象等。

(三)听课、评课:每半年至少对所有授课教师听课、评课一次。重点:检查授课内容与教学进度计划的一致性(差异不能多于两次课);教与学的互动情况;教学内容与教材的一致性;教学方法是否恰当;课堂教学质量等。每听完一次要认真评课并即时反馈意见。

(四)学生座谈会:重点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包括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责任心,教学方法,辅导学生的学习,班级的学风等情况。

(五)作业检查:主要掌握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和授课教师批阅情况。

(六)试卷检查:主要检查试卷题型、题量及难易程度情况(考试课试卷题型不能少于5种、学生答卷时间应在1小时以上),考试试题与上一次试卷题目重复率不得超过10﹪。

(七)考试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服从监考安排及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包括迟到,私自调换监考时间、场次,考场内有无聊天、使用手机、阅读报刊、抽烟、擅离考场等现象。

(八)论文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论文批阅要求进行工作,如网上批阅,保存批阅记录,认真填写评语,严格答辩,按照规定提交论文批阅及答辩相关材料等。

(九)学生评价:由原来的期末一次评价改为动态评价。重点评价上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责任心,授课水平,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学生对授课警察的意见与建议等。

(十)教研活动情况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科室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教研内容及相关的文字材料记录(教研活动原则上每两周1次,每半年9次)。

(十一)对上述检查中每发现一个问题即视为一次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不满10分钟的。

2、备课不认真,上课不带教案和讲稿的。

3、对迟到、早退、旷课和上课睡觉、说话、看课外读物等违反纪律的学生不管不问;或上课不认真管理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4、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的。

5、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或不按计划补课的。

6、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不满10分钟的。

7、不按命题原则命题,而造成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以上的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的。

8、无故改变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进度的。

9、违反规定,考前给学生划考试复习范围的。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的。

2、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的。

3、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出借教室给外单位使用的。

5、审查学生参加考试资格有误,致使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了考试的。

6、教研活动开展次数少于8次,教研活动内容记录不完整。

(三)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考前泄露试题;主监考人员在考试时及考试后漏收、遗失学生试卷;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在考试时未能及时到位、随意离开考场而造成停考或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在考试时未能及时到位或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及时制止、处理、上报;因监考人员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了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4、未经教务处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擅自变更课程表上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严重影响教学。

5、不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或违反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6、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在考试(或领取考试试卷)后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成绩及考试试卷,严重延误后续工作的。

(四)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未能及时上网查阅上级文件、规定、通知等;或者接到上级有关文件后未按要求及时拿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或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精神,从而造成工作被动、延误,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2、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办理、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丢失学生学籍档案或毕业证书;或审查学生参加考试资格有误,致使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了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及时选择、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二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4、因管理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等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处理,对学生及教学造成影响的。

5、电教管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不处理故障,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以赢利为目的使用电教设备、擅自收费的。

6、未按计划开展教研活动,次数少于6次,缺少教研活动记录或内容不健全。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半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2、对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总数为50的课时费。

3、对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总数为100元的课时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教学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将检查情况向有关科室反馈。

五、由学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教学情况分析会,并将分析结果通报全学院。

六、教学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七、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警官学院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