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政法学院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鲁政院组〔2007〕3号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根据团章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学校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这项工作得到落实。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本人应是共青团员。
第四条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该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院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凡申请入党的团员所在单位党支部要分工专人负责培养教育。分工培养教育的党员要同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申请人在团组织学习、活动的情况及其日常表现。
第七条 团支部要建立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汇报申请入党团员情况的制度,及时、主动地将团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活动和日常表现的情况报告给党总支或党支部有关成员及分工培养教育的党员。
第八条申请入党的团员应经常向党支部及党支部分工培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参加团的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凡申请入党的团员,均须参加党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能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的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内容。
党的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结业采取考试和日常考察相结合的形式,以考试为主。具体规定见《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防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学院学习、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推优”的具体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工作勤恳,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党的基础知识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
6、在本年度内,至少应获得过院(系)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
1、团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工作学习、道德品质、生活现实表现及参加党基知识学习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对象,形成团支部推荐意见;
2、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意见表”,报所在团总支审核后,统一报学院团委审批;
3、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
4、党支部根据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对推荐对象要做进一步的考察,对其中基本符合党员条件者,可纳入发展计划,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此期间,团组织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被推荐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团委委员、校级学生会委员可以由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和征询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四条党总支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于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团组织的推荐对象,一般应是在本校团组织活动一年并考察半年以上的团员。
第十六条团组织的推荐意见表由党总支签署意见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发展的考察材料之一。
第四章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积极重视“推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满腔热情地指导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建党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坚决克服发展党员是党组织的事,与团组织无关的思想,自觉履行助手职责,努力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保证质量。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考察推荐对象,既不能附加条件,也不能人为降低标准,坚决杜绝以“推优”为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送人情的现象,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考核,认真把关,坚持原则,对党负责,一经发现违反发展党员政策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不能一阵紧、一阵松,更不能采用突击的方式来进行。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推优”工作的制度建设,保证“推优”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党务 推荐 优秀团员 发展对象 办法
发:党委组织部、学院办公室存档。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印发